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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传销犯罪的法律规定之比较研究

具体行为特征以及违法性表现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经济活动复杂多变,我国现有的传销犯罪的规定尚有不足之处,亟待完善。三、我国传销犯罪的立法之缺陷我国的《禁止传销条例》以及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对于传销犯罪所作的定义,特征并不突出。我国对于传销的定义只说明了传销犯罪是一种发展人员以及缴纳费用来取得资格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他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等并不是传销犯罪的突出特点,而是一般兜底条款的固定模式。对于由直销活动的规范欠缺而引起的传销活动的泛滥,这样的定义就显得十分模糊和僵化。其主要缺点有二。(一)混淆多层直销与传销多层直销与传销,在实践中的运行模式是十分相似的,仅仅靠《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以及刑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十分难以区分的。所以,我国采取的方法是规避多层直销的规定,这样,就显得多层直销处于十分尴尬的状态,很难界定其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所以会出现许多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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