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传销犯罪的法律规定之比较研究
只要是非单层直销,就会被归入非法传销的范围之内。反之,若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真的运用无限连锁链的方式进行传销,因为法规的缺失,也很难被认定为传销。如果都一竿子打死,那对直销活动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不利的。有的学者还提出,多层直销就是传销,但是,不论在我国的《禁止传销条例》还是在刑法之规定,都没有做出如此规定。可见,我们对其的误解之深。虽然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关于多层直销的规定,但是在韩国美国等国家,都对其进行了比较科学和具体的规定。如韩国《直销法》,就对多层直销进行了定义和规定,美国的安利、纽崔莱公司,也均是以多层直销的方式进入各国市场的,可见,多层直销是一种更有活力的营销方式。可是,在我国法律中,多层直销却显得名不正言不顺。(二)难以对传销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刑法和刑罚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要预防犯罪。我国的《禁止传销条例》以及我国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规定,更加注重对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