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三难”问题
、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是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几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实践中检察院以各种理由拒绝在某个或某些工作日接待辩护人阅卷,比如北京某检察院只在周二至周四安排律师阅卷,对此规定辩护律师往往无可奈何,严重影响辩护律师阅卷的及时性,不利于辩护律师为辩护做充分的准备。还有些检察院不允许使用通讯设备拍照,有些检察院以无法安排复印和打印案件材料为由,只让辩护律师拍照,这些规定都将给辩护律师的工作带来不便,还有对于辩护律师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工本费的标准,各地不一,甚至还有拍照也要收费的规定,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律师阅卷。对于申诉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有没有阅卷权,法律还没有规定,遇到这些案件,辩护律师必然会遭遇到阅卷难的问题,聂树斌案的申诉律师就遇到了这个问题,不阅卷律师难以提出有理有据的申诉意见。三、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调查取证难问题的现状新《律师法》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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