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三难”问题
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辩护律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必然没有强制的调查取证权,所以学界对于辩护律师是不是具有调查取证权还存在争议。新《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关于律师调查取证的条文,新旧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改变。但是增加了规定辩护人认为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该修正弥补了律师调查取证能力的不足,同时防止办案人员有意无意地将收集到的证据不向后续办案机关移送。⑧但有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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