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三难”问题
认为,辩护律师没有完全的案件知情权,又如何知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到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呢?⑨一些地方法院为解决“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创立了“调查令”制度,赋予律师向法院提出司法调查的权利,并对那些合理正当的调查要求,直接发布法院加盖公章的“调查令”,从而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提供了有力而权威的司法保障。这对于解决律师的“调查难”问题开创了一条新的途径。⑩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类改革试验在刑事诉讼中还尚未实现,《六机关规定》第8条的规定禁止人民法院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定实现途径和救济保障等原因,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调查取证权很难实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必须先征得有关单位或者证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没有强制调查取证权,很难得到相关人员的配合,造成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很难开展相关的工作。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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