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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志愿者人身损害赔偿救济途径的多样性

最迫切的保障,志愿者对人身保障没有后顾之忧时才能更加积极、更加热情的参与到志愿服务之中。(三)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志愿者服务事业作为一项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不管是志愿者组织还是志愿者本人都是不要求回报,只要求满足精神层面的需求的行为,对国民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四)能够体现并弘扬民法中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对志愿者在受到人身损害时进行民事法律救济,从法理层面上来讲是同法律的正义价值吻合的。(五)完善的志愿者人身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有利于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的同时也能促进人权的保障现如今对人权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志愿者当然享有其基本的人权,对志愿者人身的保护直接或间接的促进了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二、志愿者人身损害出现的根源志愿者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的同时,造成志愿者人身损害的根源也越来越广。出现损害的原因笔者认为有如下情况:(一)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志愿者开展必要的培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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