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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志愿者人身损害赔偿救济途径的多样性

内。比如违背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规定擅自进行活动或者没有按照安全规则去进行操作而发生意外。三、志愿者人身损害赔偿救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志愿者出现损害过后出现推卸责任,互相扯皮的情况。笔者分析对志愿者人身损害赔偿救济存在以下的问题:(一)缺乏全国性的立法保障志愿者组织的健康发展,必须在健全的法制轨道上进行。[1]从现行的法律来看,我们会发现我国没有对志愿服务事业进行全国统一立法,立法级别低,导致志愿者发生人身损害的时候无统一的法律可依,志愿事业发展的同时关于志愿者的矛盾冲突也越来越突出,而目前的立法现状并不能与此相适应,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不一,这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还极易导致司法裁判的不一致,从而损害司法的威严。[2](二)志愿者人身权益保护缺乏资金志愿者事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物质基础做后盾,志愿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救济必须需要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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