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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仲裁证据制度的完善

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这一简单的条文必然不能保障证据收集的顺利进行,而且仲裁庭作为民间组织也没有强制取证的权力,自行收集证据尚有困难,还需要法院的协助,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就显得更为艰难了。完善仲裁证据收集制度需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仲裁法的修订必须与相关法律的修订配合进行,因为仲裁庭收集证据需要法院的协助,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法院协助仲裁庭收集证据的义务;②第二、完善仲裁当事人相互获取证据的规则,此制度类似于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通常也被译为发现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并获取案件有关的事实、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的方式和程序”;③第三、完善向证人、证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收集证据的制度,因为仲裁庭没有强制取证权,所以仲裁庭收集证据的能力有限,鉴于此,应当明确法院协助仲裁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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