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证据制度的完善
集证据的义务,证人拒绝作证的情况下,法院强制证人作证;案外人、有关组织拒绝提供证据的情形下,法院向有关自然人、组织发出提交证据的命令。④二、举证规则的完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负有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如果不能证明,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⑤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还未明确,应当借鉴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分配原则建立仲裁法的举证分配原则,即建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例如出现环境污染侵权、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等特殊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另外,还应当完善举证责任的内涵,实行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双重界定,解决仲裁实践中合理不合法的现象。⑥《民诉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酌定配置,此条文或许可以当然和必然地引申出仲裁庭有权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自行酌定配置举证责任。从实践来看,允许仲裁庭酌定配置有利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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