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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仲裁证据制度的完善

开庭质证。”质证的基本形式是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质证具体包括庭前交换证据中的质证、开庭审理中的质证和书面质证。但是为了更好地澄清案件事实,发现事实的真相,当庭进行质证应当是最主要的方式。⑨中国立法中没有专家证人的具体规定,但是有鉴定人的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仲裁立法中也应该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仲裁庭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由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交叉询问,以便仲裁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公正的裁决。四、认证规则的完善认证是仲裁员心证的过程,就是仲裁庭对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然后确定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活动。认证的主体是仲裁庭,仲裁庭对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有最终的决定权。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员的认证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仲裁员的心证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但也有一些地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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