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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手协议的效力

规定双方可就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进行约定,但以结婚为目的而恋爱、同居,最终却没能实现目的不可避免的会对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双方在恋爱、同居关系结束时,一方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自愿表示给予对方经济补偿以弥补其精神上所受到伤害的承诺,这种行为本身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并且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达成的,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社会和法律对于承诺给付物质补偿的行为不予认可,势必会助长不当终止非婚同居的喜新厌旧的行为,不利于保护女方或是受损害一方的权益。法律认可分手协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维护妇女权益、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稳定社会关系均有着积极意义。三、对于分手协议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对于分手协议应该尽快立法予以规范,在《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分手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规定分手协议生效、可变更、可撤销及无效的情况。(二)对于分手协议当事人签订后应该进行公证,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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