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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平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的质疑

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对于归责原则体系的争论分为以上三种,而对于第三种中的公平责任原则能否成为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的一种一直备受争议。何为公平?何为不公平?由于法律中没有给出评判公平的标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疑问只能通过道德标准来评判。公平责任原则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孔祥俊学者对此有过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使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故安全价值降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换言之,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改良原则的安全性。”[1]二、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的质疑归责原则的理论精髓在于其的逻辑判断,即“行为——责任——赔偿”。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邱聪智认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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