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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平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的质疑

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2]归责的核心在于“责任”,当行为人做出某一行为时,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就看其做出该行为时是否负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做出该行为时根本就不负任何的法律责任,那么让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后果,则有悖于归责原则的精神和逻辑判断。公平责任原则是在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而适用的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归责原则的逻辑判断不同,它的适用不以“责任”为前提,在行为人行为时不承担法律上应该负有的责任,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归责原则的一种。下面我们来分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从其性质上更容易看出其和归责原则的差别。(一)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损害分担的规定归责原则和损害分担原则(也就是赔偿原则)在性质上是不相同的。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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