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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平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的质疑

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对损害结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判断依据,只有依归责原则为指向,判断出行为人的这一行为应该对该行为产生负担责任时才会有随后的赔偿问题。而赔偿原则着眼于损害的事实,其依据客观的损害事实决定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它是从损害结果开始的逆向分配。三元论中持公平责任原则的学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损害事实是现实存在的,为了化解这一损害事实,运用公平原则,法院综合考量各方因素进行的损害分担。从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公平责任原则所解决的问题不是归责原则中“责任问题”的认定,而是关于“损害问题”的承担分配。这也就是说,运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是承认行为人的责任时不存在的,然后依据损害的大小、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等等因素来确定行为人应该承担多大的赔偿问题。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显而易见的认识到,责任承担与赔偿分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即公平责任原则不是归责原则的一种,它只是损害分担的一般性规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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