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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平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的质疑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有悖于法治精神现阶段,我国一直在努力的建设法治国家,这就要求社会中的事物都要依法而行,即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之力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3]依法治国的精髓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在司法实务方面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并非关于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从该条文的最后一句“由双方分担损失”可以看出,立法者和该条文的价值取向是关于怎样进行损害分担,而不是责任的认定;又根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看出该条文没有强制性,但我国的归责原则都是具有强制性的;同时我国侵权法中关于归责原则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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