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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连体人分离权的行使与保护

风险还是连体胎儿以后生活。当连体胎儿成功出生,在成年之前或虽然成年但心智部分成熟的连体人实施分离手术,父母作为其第一监护人,仍有是否分离的最终决定权,法院和社会相关机构给与建议。对于成年的精神健全的连体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是否接受分离手术。但在现实生活中,连体人相互间、法院裁决和监护人意见不一致时,以哪方为最终决定仍存有争议。(二)连体人分离权的保护出于对上述连体人相互间、法院裁决和监护人意见不一致时,以哪方为最终决定,笔者认为考虑以下几点:首先,针对连体婴儿的分离手术,若监护人与法院判决不一致时,监护人作为婴儿最大利益享有者和结果承受者,应充分考虑其意志,对于常见连体婴儿,其个体生命是平等的、至高无上的,不容随意剥夺和牺牲一个而保护另一个,此种情况下,无论父母还是医院或是法院都希望婴儿能健康并尽其最大利益存活于世,应该不存有争议。而对于罕见的寄生式连体婴儿,如前所述的英国的玛丽与朱迪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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