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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连体人分离权的行使与保护

,玛丽之所以活着完全是因为寄生在朱迪身上,朱迪能活多久,她就能活多久。朱迪靠着姐姐玛丽的心肺存活,至于朱迪无法继续活下去的原因,也是因为玛丽寄生在她身上,生命权平等的这一理念,此时不得不做出决定,是应该坚守生命质量同一、生命权平等而让妹妹寄生于姐姐消耗彼此生命还是应该倾斜的保护存有优势的姐姐呢?笔者以为:在此种极端情况下,如果不实行分离手术是倡导了生命权的平等且在某种程度上还保护了作为弱者的妹妹朱迪,但却要姐姐玛丽付出远比自己独立呼吸和用脑更多的机会成本,对姐姐又是不平等的,对于还能存活六个月的妹妹在危及姐姐生命时,只能选择更有生存机会的姐姐朱迪,当然这种牺牲性的分离手术是父母难以接受的,但在现今医学技术发展的程度之上此种罕见连体人所面临的现实是残酷的。其次,作为成年且精神健全的连体人,一方执意要实施分离手术而另一方存有疑虑或反对,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不得在违背其意志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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