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连体人分离权的行使与保护
并接受分离手术。连体人之间由于其特殊的生理特征和构造,他们之间具有超乎常人的默契与一致,身体之间的依附、依赖与协同,也导致其情感的依赖与共鸣,在长期磨合和彼此适应下,他们已坦然面对并欣然接受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有分歧时应最大的限度的协商一致,最终仍无法达成一致时,只能借助法律和社会道德舆论的帮助以便更好维护个体间利益。再次,即便在特殊情况下需对连体人生命权作出权衡,而且经监护人同意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实施分离手术,也仍要坚守生命权至高无上的原则。生命是不可逆的,生命权作为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父母不得随意为了连体人中其中一个有微弱优势的生命而随意放弃另一个生命的拯救,成年且精神健全的连体人其中一个不得以任何手段为其自身利益而对另一个生命造成不应有的危险,医院不得为了医学的研究和提高生命质量等科学技术事宜而对连体人的生命造成不应有的影响和危险,社会各个机构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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