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主体
会出现人们通过手中所拥有的权利来进行寻租,不仅使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增加,还有可能加剧社会腐败问题,最终也难以达到保护自然体的目的。使得自然体权利的保护最后演变成人与人之间的博弈,这与主张自然体主体地位以保护自然体权利的学者们的初衷也是完全相背离的。综上所述,自然体作为环境法主体在法理、制度及现实中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现阶段自然体要作为法律主体是不太可能的。对自然体的保护,并不是只有将其作为法律主体才可以进行,我们只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行为,并不断地完善有关规定,提升人们的环保理念,即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不必创设一个自然体的环境法主体制度。参考文献:[1]牟欣,高晓露.环境法主体浅析[J].法制博览,2013(1):82.[2]方金华,杨艳玲.论自然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地位[J].法治研究,2009(1):25.[3]翁岱惠.论自然体的环境保护法主体资格[J].法制与社会,2010(3):22-23.[4]李铁英,杨晶,杨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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