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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问题研究

干部作风、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督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本职工作。(二)基层群众自治关系要理顺公权力的扩大也是基层群众自治前行的干扰因素,故建议乡镇人大对当地政府实施有效监督,配以合理的可诉机制和公民监督机制,以防止乡镇政府滥用职权干扰基层群众自治的顺利进行,但前提应切实理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3]。一是对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可以两者的相似功能为纽带使其形成良性互动,但其职责权限必须明晰,要求乡镇政府将农村交由自治组织进行管理,且无法律允许,不得随意干涉村民的共同事务,而应发挥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作用,在此建议两者签订村民自治等合理的协议,以期将职责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经与村委会协商,征求村民的真实意见,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指标,以便形成求真务实、执政为民的良好风气,进而改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此外还应顺应民意,通过直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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