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由以上法条可知,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局限在具体的行政行为领域。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二)及行诉《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讼性。(二)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司法现状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越发繁荣,某些行政部门也具有了趋利性。基于我国所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立法现状,有些行政部门把明明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转化为抽象的行政行为。这种做法严重的打击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机关的信任,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类似这些问题如若无法得到良好的解决,必将给社会埋下极大的隐患,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而世界各国所指的司法审查并不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⑤且我国行政诉讼中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主体只是泛泛的指出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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