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协议效力探析
协议效力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认购协议是预约合同的具体体现,在合同学理分类体系中属于无名合同,但对于无名合同至今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仍言之不详。我国没有认购协议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因对预约合同的法律概念有不足的认识,造成法律规制调整不力。(一)我国商品房认购协议效力制度现状目前,在我国,与商品房认购协议效力制度有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仅包括最高院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和第五条承认了其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一条规定了违反认购协议的救济方式只有定金,即购房人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将定金给予开发商作为将来签订预售合同的担保,如果其违约销售商或开发商扣留定金,但是如果开发商或销售商违约,则只需将定金返还给购买方即可。“这条规定承认了认购协议作为预约合同的效力,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3]另一条规定只要认购协议中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出卖人收取的是购房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