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协议效力探析
款,那么认购协议应转换为预售合同。(二)国内商品房认购协议效力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域外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制,剖析我国商品房认购协议效力制度的现状后,本文提出了我国商品房认购协议效力制度存在的问题。1.商品房认购协议性质认定不统一我国针对认购协议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性质不明确,对司法解释的认识也有不同意见,导致案件在审判时也相对混乱,而理论界也不能统一其定性,各有见解。主要有五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认为签订预售合同而提供的担保合同、第二种认为只是一种意向协议、第三种人文认购协议应属于要约、第四种认为认购协议是附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种认为认购协议实质上是预约合同,[4]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商品房买卖行为尚未发生,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前契约阶段实施的民事行为,即使双方当事人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仍需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才能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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