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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效力探析

。2.商品房认购协议效力立法不健全对商品房认购协议,只在《解释》中第四条、第五条提及,从《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表明,只要买房人将购房款交纳给卖方人,并且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内容明确具体,就应将商品房认购协议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我们还可以从法条的内涵中得知立法者对此条文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购买方的权益,尽可能的将认购协议转换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确立效力,但是实际操作中,认购协议约定的内容都没有预售合同那么明确,销售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也不会收纳购房款,只是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所以应该将第五条转换为预售合同的条件放宽,不要太具体明确,否则不能达到立法者立此条法规的用意,并且第五条的规定与认购协议的主要义务相违背,所以应该完善商品房认购协议制度的相关立法。3.法律救济方式单一预约产生当事人将来订立本约的债务,[5]由于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房屋是处于建造中的,无法完全确定预售合同的全部条款,只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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