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协议效力探析
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商与当个购房主体相比属于强势一方,开发商知道的信息比单个购房者掌握的信息要更多更新。信息不对称以及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将其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就可以肆无忌惮地附加各种霸王条款,这样不仅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利益,而且很难对这些受害者进行救济。(二)明确商品房认购协议效力制度立法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和认可预约合同的存在,所以解决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最关键的是要建立我国预约制度,承认预约合同,并将其纳入《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不仅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在成立合同的各个阶段的利益,也有利于建立更加稳定有序的交易秩序。完善我国预约制度立法,增强认购协议效力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广大认购人的利益。虽然立法者的本意是好的,希望能更多的保护购房者的利益,但本文认为《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与认购协议义务相违背,因为立法者对建立此条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购房者,但是由于实践中,销售商或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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