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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效力探析

处于优势地位,所以一般协议的转换不会得到实现,并且认购协议与预售合同也不是同一性质的合同,如果只是纸上谈兵,规定一些基本不会实现的条件就可以转换为预售合同是不合理的,建议对转换的条件加以宽泛,加入的条件要符合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可以认定为预售合同的条件。(三)强化法律责任并加大救济力度本文认为对损害赔偿的损失也应加以规定,在我国房地产开发商与人民群众的经济地位十分悬殊,开发商处于优势地位。但在这种已经不平等的经济基础上,认购协议的违约救济却只有偏向开发商利益的一种救济方式,即定金罚则,由于认购协议中只有定金罚则这一种违约救济方式,即便开发商的违约,对其没有任何惩罚力度,只是将定金退还认购人,或许还会获得更大的利益,但对于认购人来说其损失不仅有直接损失还有间接损失。对购买者的直接损失主要有,交给销售商的定金及利息和其他费用。间接损失是一种差价损失,它是指约定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但是前提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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