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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服从法律的原因

将法律权威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权威提供的是技术信息还是行为理由分为理论权威和实践权威;另一类是根据是否经过一套标准证明正当性分为事实权威和法律权威。这两种分类标准不同,可以交叉,即拉兹认为法律权威既是实践权威,又是一种合法性权威。首先,法律呈现的是一套权威性标准系统,要求所有适用他的人都承认其权威,这是实践权威。[4]其次,法律主张合法性权威,是一种具有正当性的权威,需要经过论证,而不是一种赤裸的强权。这种具有合法性的权威不仅要求法律规则是行为的理由,它还要求法律规则是否定不服从理由的排他性理由。再次,法律的要求不具有绝对性,只具有排他性,即排除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的理由。因此,服从法律不是一种义务,根本不存在遵守法律的义务,即使在法律体系为正义的良好社会中,也不存在服从法律的任何义务。服从于法律权威只是人们基于一种排他性的行为理由。(三)对权威排他性理由的反驳拉兹的理论论证的以“权威”概念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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