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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浅析

要。在规制对象方面,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银行合并日趋频繁。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当不但是以国内的银行业为主要规制对象,也应以跨国银行在国内的合并作为主要规制对象。在除外制度方面,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在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方面规定了除外制度,但却没有对银行业反垄断豁免问题做出相对完善的规定,这也会造成实践中难以进行具体操作。(二)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监管机构管辖上的分工与协调从反垄断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出发,建立独立的,统一的,专业的银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理想模式,从独立性来看,独立性指无论从职能划分,权力配置,成员构成等方面都具有独立性。首先该执法机构应目标明确、单一即只为银行业反垄断,其次不受非相关行政性、政治性因素的干预。权威性是指其执法的公正与专业,从权威性来看,权威性需依赖于独立性,因为该执法机构独立于行政的、政治的等方面的因素,因此其不受相关利益集团的左右,所以作出的决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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