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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救助的机制构建

活上出现危机或者是使生活陷入严重的困境的被害人。第二类就是因为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嘱人、继承人、受抚养人。这样设计的宗旨在于:其一,突出伤害是出于交通肇事。其二,强调补偿的出发点是交通肇事受害之后的后果,肇事者的过失程度以及是否逃逸,不应构成补偿对象的影响因素。实践中,为了使有限的救助资金能够用来救助那些最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关键在于如何来确定补偿对象。笔者认为,以下的情形应当不给予救助:第一,被害人在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为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第二,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但没有提起或者主动放弃的;第三,肇事者或者其近亲属愿意并能够补偿被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但被害人表示明示拒绝的。三、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的来源救助经费是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赖以施行的基础。如果救济经费没有稳定和持续的来源,及即使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再完善,也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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