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救助的机制构建
是昙花一现。对此,关于补偿基金的来源问题,笔者建议:(一)交通肇事后,对被害人的救助资金来源应当列入中央级、省级的财政预算中。赞同此种方案的学者认为:救助交通肇事后的被害人,在本质上是国家的责任。如果没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也就不可能推行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制度。为了使被害人都能够感受到法律的温暖、感受到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阳光普照,国家亦应当为交通肇事后的被害人救助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二)用交通肇事者在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来赔偿被害人,然后再考虑对不能获得赔偿的被害人进行补偿。但这种模式的运作成本相对较高,同时因各地各监狱劳改企业的效益不同,被害人能否获得赔偿的情形会产生很大的差异。因此从对被害人利益的更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需仍然遵循现有的劳改企业的利润上缴国库的模式,由国家财政救助或者补偿被害人。其原理不仅在于:既然罪犯服刑期间的利润多部分是上缴国库的犯罪财产应不少,从中拿出部分资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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