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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

我国小额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关于小额诉讼标的额范围限制的问题我国2013年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从法条中可以看出,我国将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按照案件的标的额的多少为限制的。按照标的额的多少,使小额诉讼案件与普通诉讼民事案件区分开。我国并没有和其他国家一样,进行“一刀切”的方式,直接将标的额限制成一样的,而是根据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发展情况不同,依据各地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础,按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为限制。这样的规定,协调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在受理小额诉讼案件时的平等。以广东省和陕西省为例,两省的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差异,也决定了在两省范围内对小额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同。使得从各省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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