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我国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态度,往往只有当纠纷真正出现时才会发觉使用的不规范。3.合同形式不规范“借名买房”的双方大都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因此,实践中存在很多口头上的或形式简单、不规范的“借名买房”合同。没有直接的规范的书面合同,争议不仅围绕着财产权属问题展开,甚至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形成了合同关系都存在分歧。(二)违反政策卖房违反政策卖房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其一,“黑白合同”。对购买时间不满五年、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实践中,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购买原价进行交易,而在合同附件或另一份合同中将购房总价款分为两个部分,即购房款和过高的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前者是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价,后者则是现时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差价,③从而使合同以转让之名,行买卖之实。其二,地下交易。与“借名买房”相类似,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有关房屋的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