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
物的债权,其请求权基础为《海商法》第71条。由于合同并未完全转移,所以在提单转让后托运人依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诉权在是能成立的。在中国法中,提单转让不绝对等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转让。提单的转让后,提单受让人获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请求权基础是《海商法》第78条,为侵权之诉。提单的转让后,提单持有人通过持有提单同时获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一部分权利与义务,根据这种债权关系,在发生货损货差时提单持有人可起诉承运人请求其履行交付依据提单记载货物的义务,此请求权基础是《海商法》第71条,为违约之诉。(二)托运人的诉权分析《海商法》第42条的规定,托运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即契约托运人,一类是交付货物予承运人的人及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提单签发之前,双方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告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约定。若产生争议,应以合同约定作为处理的依据,当他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有权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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