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
法院审理的“怡诚航运公司与日本邮船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1)案情。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一批货物,由于承运人未运至提单约定目的港,致托运人遭案外人索赔。(2)判决。根据提单,托运人具有诉权。请求权基础为《海商法》第71条。2.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深圳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诉金星船务有限公司和中国深圳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案”(1)案情。托运人向国外买家出口一批货物,托运人持有全套提单,要求宣告该批货物已灭失。(2)判决。如记名提单仍由托运人持有,出现货损或者承运人不履行交付货物的情形,托运人有权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3.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湖南华升工贸有限公司诉山东省烟台国际海运公司和山东省烟台国际海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1)案情。原告作为托运人向被告托运一批货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污染被退运。(2)判决。托运人和实际收货人有权对承运人提起运输合同违约之诉。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与五矿国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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