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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产—建筑交叉视角看待建筑作品内涵问题

给缔约国,缔约国根据各种要素对建筑作品做出了不同的定义。但回过头来深层解读《伯尔尼公约》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文件的立法本意,其实质是要保护建筑设计师的对外立面的表达。现阶段所能认识到的建筑设计师“表达承载体”最主要的还是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建筑实体这三项,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文件及一部分国家知产立法将以上三项视为建筑作品。三、笔者观点(一)作品还是建筑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将建筑本体、建筑模型、建筑设计图分类保护,不利于对建筑模型和建筑设计图被侵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在混淆建筑作品的内涵下所得出的错误结论。因为在西方主导的知识产权体系下对建筑作品的理解更侧重于将其当作一个“作品”来看待,若将建筑通过“作品”概念去理解那法律部根本上是要保护建筑的外观表达,而无论是建筑本体,设计图,还是建筑模型无非为建筑外观表达的一个“表达承载体”。而我国《著作权法》在修正的时候可能人为地把建筑作品的解读重心放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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