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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产—建筑交叉视角看待建筑作品内涵问题

现之建筑作品。对建筑作品的范围定义只包括建筑物和建筑模型,而并未对建筑设计图做出说明,但通过推理可认定英国将其放入图画作品进行保护。美国《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对建筑作品定义为: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物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设计图,采取了与英国同样的立法方式。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同列为第4项加以保护,而将工程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列为第7项: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同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建筑作品只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从我国立法上来看采取了狭义说,即建筑物只应当包括建筑我和构筑物,将建筑模型和建筑设计图放入其他门类进行保护。遭到了相关学者的质疑,多数学者的观点为我国立法应当采取广义说,即建筑作品应当包括建筑物本体,建筑模型及建筑设计图。实际上通过对《伯尔尼公约》的重新解读,我们可以得知其并没有规定应当将建筑作品作广义理解,而是将解释的权利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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