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产—建筑交叉视角看待建筑作品内涵问题
工程师分工进行基本认识后再结合法条,很多纯理论讲不清道不明的理论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首先,知识产权的基本公约《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相应国际条约和国家有关于建筑作品的立法都是在《伯尔尼公约》的框架下进行的,但是对建筑物、模型、设计图的保护分类不尽相同。如世界知产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6文件规定建筑作品的受保护范围,即建筑作品应包含两项内容:(1)建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设计上含有独特成分的建筑物);(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德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受保护的著作包括建筑艺术、实用艺术著作在内的造型艺术著作及该类著作的草图。第七款科学、技术种类的表现形式,如绘图、设计图、地图、草图、表格和立体表现形式。其立法将建筑艺术设计图、工程设计分类保护。英国《版权法》第4条规定:本编中的“艺术作品”系指…以建筑物或建筑模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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