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产—建筑交叉视角看待建筑作品内涵问题
“建筑”上,因此得出了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那般将建筑作品仅局限于建筑的解读上,所以得出只包括“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的理解,我们应当注意到,其中“有审美意义”也能在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上体现,故我国立法应当将建筑作为作品去理解较为合适。(二)表达承载体再观其给出的修改建议,其切入点并不恰当,根据本人对建筑作品的理解,更倾向将建筑作广义解释,即建筑作品应当保护建筑本体,建筑模型及建筑设计图。实际上,尽管建筑本体、建筑模型及建筑设计图的比例、维度并不相同,但是他们都是建筑师对外观设计的载体,以上观点可以用载体论加以阐释,其实知识产权要保护的是建筑设计师就建筑外立面的设计实际上我们可以将建筑设计图认为是建筑外观的二维平面载体,其实质上要反映的是建筑外观。建筑模型则是建筑设计师具体思想等比例缩小的三维立体表达。而实体建筑则是建筑设计师思想的最终三维立体表达,而建筑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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