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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辩论主义下法官释明权的范围与界限

和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集中体现当事人主义或当事人主导精神的是辩论原则和当事人处分权原则。[2]因此,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官不得考虑,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法官不得据此作出裁判,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决定了法院审理、裁判的范围。然而,随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发展的极端化,法官的职权被不断淡化,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不仅导致诉讼迟延、效率低下,也有损实体正义,无法实现私权保护的民事诉讼目的。针对上述弊端,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在原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上,强化法院的诉讼指挥权,以便法院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介入民事诉讼,矫正过去那种放任不管的状态。释明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释明制度强调法院的适度干预,平衡当事人主导与真实裁判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辩论主义框架下,有些当事人因不懂法律而未能作出某些事实主张,若适用自我归责的原则,判其败诉,显然违背了实体正义的要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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