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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辩论主义下法官释明权的范围与界限

讼主张,在保障当事人程序地位的同时,使案件的审理更接近于客观事实。三、释明权的行使现状我国有关释明制度的条文主要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之中。其中的一些条文在是否属于法官行使释明权或仅为诉讼指挥或诉讼告知上仍存有争议,因此,笔者在此仅对以下四种主要释明形式进行考察。(一)关于当事人举证的释明《证据规定》第3条、第33条规定,法官对当事人举证的释明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说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及相关法律后果;(2)说明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3)说明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所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4)说明有权申请证据交换及交换的规则和后果。[3]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通过在庭前送达“举证通知书”等方式笼统说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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