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性辩论主义下法官释明权的范围与界限
审中却因一审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而败了诉,那么该后果是由当事人承担还是由一审法官承担呢?当事人由于不懂法而迷信法官权威,却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必将动摇司法的权威。也难怪法官不惜牺牲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不愿意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四)关于时效的释明《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该条是对时效释明的禁止性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债务人由于不懂法没有主张时效消灭的抗辩,却主张时效消灭的法律后果或者在辩论中提出债权主张经过了一定的期间,法院是否应当帮助其明确是否在援引时效抗辩,还是应当选择沉默不语呢?对此,德国学者鲁道夫·瓦塞尔曼主张,“如果法官向当事人阐明了诉讼时效已过因此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所负担的给付,那么,对此不应当存在什么疑虑”。[5]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也认为,依书状记载或其他情事,可认为当事人有提出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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