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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辩论主义下法官释明权的范围与界限

利,但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并没有形成对法院裁判的有效约束,“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依旧屡禁不止。这种形式上的辩论主义也被称为非约束性辩论主义。在此种背景之下,极易导致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侵害,使当事人的地位客体化,也难怪释明权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水土不服的现象。因此,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应当修正辩论原则,强化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对法院的拘束力,使当事人真正成为诉讼程序的主体。否则,释明权的立法与实践将成为无源之水,毫无价值和意义。五、释明权的界限释明权的存在及其扩张有一个最好的理由即实现实质正义。建立在约束性辩论主义之上的广泛释明未见得是倒退。只要释明依合理的规则进行,就是正当的。合理的释明不会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因为是否响应释明的决定权在当事人手中。[7]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释明的范围呈现扩张的趋势。相较而言,我国释明权的范围比较狭窄,立法的规定比较疏漏,亟待完善。我们在完善释明制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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