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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现代价值

一种思想和制度,已经深入人心,小到个人,家庭,大到国家,都视礼仪为正确和理性的化身。当一种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大众的思想并且具有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感之时,它便能轻易得到大众的认可和遵从,因为习惯是法律最好的解释者。[2]在此基础上,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为法律制度,则是适应社会大众的认知标准的,即是符合“常识、常理、常情”之科学理论的。“常识、常理、常情”是一种正确的法治观念。现代法治,归根结底应该是人性之治、良心之治,绝不应归结为机械的规则之治。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和人民群众,包括刑事被告人等,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的过程;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仅仅因为为了维护法律权威而维护法律权威。因此,我们要找到法治的灵魂所在。这里的“常识、常理、常情”是指,为一个社会的普遍民众长期认同,并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的经验、基本的原理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所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行为准则。[3]如果一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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