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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商品价格的面纱

法律内在价值的当然要求。此外,前文已经提到过,销售方作为纳税人与购买方作为负税人的关系近似于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依据代理规则,销售方以纳税代理人的身份履行纳税义务,但其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即商品的购买方特别是最终负担税款的消费者。据此判断,代理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均来自于委托人,委托人是实质意义的纳税人。那么,既然我国《增值税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也就意味着对赋税者的税收归宿知情权理应持一种肯定的态度。再者,无论形式上的纳税人还是实质上的负税人,相对于国家,都是负担税收义务的一方。诚然,履行纳税义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宪法》在赋予公民纳税义务的同时也相应的给予了我们权利,了解自己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向国家纳税显然不是所谓的无理诉求。综上所述,消费者享有对增值税税收归宿的知情权,于情于理均不为过,且在当今商家崇尚“利润最大化”、“金钱至上”的唯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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