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中单位证人的资格问题
以是某个单位,由此而引发了学界关于单位证人资格问题的讨论。单位是否具有证人资格,学界观点层出不穷,但始终没能全面地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而由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这一问题亟待解决。一、单位证人资格问题的提出和争论(一)单位证人资格问题的提出民事诉讼法中的“单位证人”,顾名思义,即具有证人资格,有能力成为证人的单位。而单位证人资格问题争论的也即单位是否具有证人资格,是否有能力成为证人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有其社会背景,立法依据和实际意义。从立法上讲,《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据此,有人认为单位被赋予了证人资格但也有学者认为,单位并不具有感知能力,无法感受认知案件的真实情况,单凭法条的表述不足以认定单位证人资格的存在。由此,单位是否具有证人资格作为一个学界争论的问题被提出并据此展开了一系列争论。这一问题的提出同样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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