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中单位证人的资格问题
  人资金流动的情况,从而可以提供相关证明;其次,他们强调单位证人的社会基础,指出由于历史传统与现实经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在我国,个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依附于一定的单位集体,单位证人的规定是立法对现实生活的一种客观反映。最后,他们从单位证人的意义和作用方面来阐述其存在的必要性。单位作为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的团体,让其承担作证和支持作证的义务,可以大大扩大证据来源,减少取证难度,增加证据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从而帮助法院更高效更迅速地查明案件事实。2.否定说持否定说的人主张单位不具有证人资格,其理由总结如下:1.强调证人的本真特征是具有感知能力,能够亲身经历感知并认识案件的事实,而这一特征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洪浩主编的《证据法学》中提到“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通过自然人的五官和大脑而形成的,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备这些条件……证人因具备生理和心理的条件,能够感知和陈述案件事实,而单位和组织不能以自己的五官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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