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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中单位证人的资格问题

人特征:“所谓证人,乃指对于法律有关事实,就其五官察觉所得而陈述者而言。”5.法律规定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他们认为这本身就是立法对单位证人资格的否定。如果单位可以作为证人,那么其作伪证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去规制。二、由肯定说与否定说的缺陷看问题症结所在下面我将分析两种观点的缺陷所在,找出单位证人资格问题争论的焦点和意义,并给出自己的观点。(一)肯定说与否定说的缺陷肯定说,看到了单位证人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但忽视了证人和证人证言的本质特征,因此很多相关的问题解释不通,如单位如何感知案件经过,如何出庭作证,如何接受质证,如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等;否定说,看到了单位作为证人的先天不足,即不具有感知能力,也指出了单位作为证人的不可操作性,但是在强调取消单位证人资格的同时没有注意到单位这一特殊主体对于支持作证的重要意义,从而没有进一步探讨如何发挥其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作用。否定说看到了法条措辞有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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