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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中单位证人的资格问题

妥当之处,却没有看到法条背后的立法本意和目的。(二)单位证人资格问题症结所在肯定说看到了单位证人存在的意义,认为应该承认单位证人资格。否定说看到了单位证人存在的不合理性和不可操作性,认为应该取消单位证人资格。因此,我认为该问题的症结在于,单位证人资格的有无与单位作证的意义。因此讨论的结果应该确定两个问题,一是单位证人资格的有无,二是如何完善单位支持作证的制度,发挥单位在证据提供上的作用,为司法实践做出其应有的贡献。三、取消单位证人资格并完善单位支持作证的制度基于否定说的一系列理由,我认为单位不具有证人资格,但单位在提供证据和支持作证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是我对单位证人资格问题解决的建议:(一)取消单位证人资格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证人资格的存在,只是在相关立法中有一定的语义导向,学者对此加以解释,产生了一系列关于单位证人资格的争论。因此在立法上消除单位证人资格存在语义倾向是取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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