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分配
班工资的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其掌握加班事实证据但拒不提供的情况下承担不利后果。即由劳动者承担加班工资的基础举证责任。这种“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方式虽与民诉法的举证责任相符合,但是在实际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仍存在问题。(一)劳动者举证困难,加班工资请求难获支持加班工资的争议中的证据通常包括考勤表、工资条、工资表、加班通知、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1]基于加班的临时性、随意性的特点,劳动者收集证据十分困难。相反,对于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而言,以上证据都是其日常管理中形成的,用人单位具有充分的举证能力。但基于《解释三》规定了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自行举证的规定,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通常会以种种借口拒绝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或者虽然提供相关记录但体现的却是并无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存在,劳动者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加班工资也成为了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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