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分配
者放弃的权利事项,因为若无确切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过高的加班工资事项通常还会影响调解的效果。(二)劳动仲裁机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口径难统一当前对于加班工资举证责任的分配主流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秉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完全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无确切证据证明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加班工资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另一种做法是基于用人单位应对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两年的加班工资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方法,通常会要求用人单位对于两年内的加班事实提供证据并对该部分的加班工资予以支持,其他部分的加班工资仍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认证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加班工资认定无统一标准,难以形成统一口径的现实状况,从而导致“同案异裁”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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